近年来,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已达1.1万多家,民营企业已突破2万家。用工需求量也随之不断增加。许多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用人日益普遍,劳务型公司也就应运而生。据不完全统计,苏州全市目前有劳务派遣企业20多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人员已达8 万人。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企业将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合法委派调遣到实际用人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劳动的行为。目前,苏州市区合法的上规模的劳务型公司已有20多家。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人才交流管理服务机构自办的劳务型公司;二是在原行业再就业指导中心基础上转制成的劳务型公司;三是民办的面向各类企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的劳务型公司;四是面向外地驻苏办事处派遣人员的劳务型公司;五是特殊行业、企业自办的为本行业提供劳务的劳务型公司。
虽然劳务公司及劳务派遣对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有着积极意义,但劳务派遣行为由于缺乏法规、政策的统一规范,劳务派遣行业鱼龙混杂,劳动关系不清,一些企业违规向劳动者转嫁应由企业承担的管理费用,以不合法的理由克扣劳动者工资,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超时加班情况普遍存在,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为了适应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就业的需要,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针对劳务公司及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苏州市劳动保障部门认真研究制定了政策措施,经市政府办公室批转,于近日出台了《苏州市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
一是明确准入资格和职能。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依法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向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备案;具备职业介绍机构的资质,有明确的劳务派遣活动管理制度,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设立专门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预留帐户;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的形式主要是用人单位向实际用人单位输出劳务。
二是规范劳务公司及劳务派遣行为。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依法招用人员,与劳务派遣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派遣事项,劳务派遣企业与实际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派遣协议,。实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派遣协议的约定依法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劳务协议应当包括派遣协议中有关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约定事项。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一般由劳务派遣企业按月足额发放。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实际用人单位同岗位职工工资标准,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劳务派遣企业应当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实际用人单位如与劳务派遣企业在派遣协议中约定,由实际用人单位代为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的,实际用人单位应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代扣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按时将代扣的劳务派遣人员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划转给劳务派遣企业,督促其依法缴纳。
三是加强对劳务公司及劳务派遣的监管。劳务派遣企业和实际用人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和隐匿。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企业或实际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务派遣企业必须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企业或实际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拖欠工资;实际用人单位不得对劳务派遣人员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征得劳务派遣人员同意,按规定组织加班,依法支付加班工资。若违反上达规定,劳动保障部门一经查处,除限期改正外,必要时还予以一定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