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劳务工也须享受公积金 |
苏州市日前正式发布了劳务派遣合同示范文本,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近年来新兴的一种劳动关系,全国劳务工已达3000万人,苏南地区则是劳务工的集中区域之一。记者注意到,与全日制劳动合同文本不同的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应当签订至少两年以上的规定期限合同,而且在合同中还必须注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和工作岗位等,而且与用工单位的正式职工“同工同酬”。 苏州的劳务派遣合同文本明确,该本合同是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固定期限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并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合同期的起止时间。如果劳动者被派遣从事的岗位发生变化,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才能变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者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苏州市的劳务派遣合同文本还提出,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所订的派遣协议到期或提前解除时,劳动者的合同尚未到期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及时安排劳动者到其他用工单位,并协商变更本合同。在合同期间,劳动者同样享受带薪年休假,并由劳务派遣单位保障实施。 苏州市的劳务派遣合同中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督促用工单位向劳动者依法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和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用工单位未支付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垫付。苏州市的劳务派遣合同文本中还特别指出,合同期内,派遣单位未能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照不低于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报酬,即每月不低于850元。同时,派遣单位还必须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劳动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