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实施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就业服务资金补助办法
苏财社字[2006]31号 苏劳社就[2006]41号
各市、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06年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就业服务补助资金的通知》(苏财社[2006]95号)等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政策的积极因素,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促进跨省份农村劳动者的转移就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根据部、省、市的工作目标要求,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达各市、区2006年度的相关指标,并与补助资金额挂钩,实施定额补助。(另行下达)。
二、补助范围
在我市城镇务工的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活动,以及三峡库区移民劳务对接项目。
三、补助项目和标准
3-1.职业培训补贴:
3-1-1.凡外省市农村劳动者在苏州市定点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培训、鉴定科目及收费标准,实行每人一次性定额补贴。
3-1-2.我市技工学校与外省市学校实行联合办学或招收跨省市农村生源,其学生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并在我市就业的,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的40%作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3-1-3.用人单位对跨省市农村劳动力自行组织技能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人均培训补贴标准的30%,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以奖代补。
3-2.职业介绍补贴:
凡我市公益性职业中介机构向外省市农村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并进行就业登记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实行补贴。
3-3.三峡库区移民劳务对接项目按3-1.和3-2.补助。
3-4.各市(县)可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对本地执行标准作适当调整,并上报备案。
四、补贴办法
4-1. 培训补贴由培训实施单位先垫后结。培训合格后按培训补贴标准的75%结算补贴;就业率达到75%以上的,结清补助资金余额。
4-2. 招收跨省市农村生源的技工学校,按照符合上述3-1-2条的标准予以补助。
4-3. 职业介绍补贴及三峡库区移民劳务对接项目,其中职业介绍补贴实行按季结清;培训补贴按4-1、4-2款执行。
4-4. 各项补助资金按年度核定使用。
4-5.相关的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单位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五、考核办法
5-1.职业培训目标完成情况的认定,应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5-1-1.我市确定的定点培训机构须提供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经培训、鉴定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人数。
5-1-2.技工学校招收跨省份农村生源的,须提供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跨省份农村生源的“技校学生录取花名册”,及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人数。
5-1-3.用人单位培训的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须提供办理用工登记的花名册、经劳动部门考核鉴定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人数。
5-2. 职业介绍目标完成情况的认定,应由公益性职介机构提供外省市农村劳动者中,已在各级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就业登记,且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
5-3.认定三峡库区移民劳务对接项目的目标完成数,应由劳动保障部门相关机构提供与三峡库区相关市县(重点为湖北省秭归县,重庆市石柱县)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书,以及上述5-1、5-2条款的人数。
5-4.考核工作由平时抽检和年度集中检查组成。平时的考核认定工作分别由市(县)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市(县)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分别负责,并在每季度末报市(县)财政审批和结算,各市(县)按季度将执行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见附表5);年度考核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相关市、区的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联合进行。
5-5.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将联合对这项省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验收。
5-6.各地要加强对这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规定的用途、范围、项目、标准和程序使用,严禁挤占挪用。对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目标任务,资金使用效果不显著或违规使用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减下一年度补助资金。
六、申报和审批程序
6-1.各定点培训机构申报职业培训补贴的,需填报《苏州市跨省份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培训补贴申请表》(见附表1),并附报本办法5-1-1.所列的发证花名册的电子文档(EXCEL格式)(见附表1-1),在每一期培训班结业后10天内报送。
6-2.有关技工学校申报职业培训补贴的,需填报《苏州市跨省份农村生源技校生培训补贴申请表》(见附表2),以及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跨省份农村生源的“技校学生录取花名册”,并附报本办法5-1-2.所列的发证花名册的电子文档(EXCEL格式)(见附表1-1),在学期结束后10天内报送。
6-3.有关用人单位申报职业培训补贴的,需填报《苏州市跨省份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培训补贴申请表》(见附表1),并附报本办法5-1-3.所列的发证花名册的电子文档(EXCEL格式)(见附表1-1),在每季度末的20日以前报送。
6-4.上述6-1、6-2、6-3款的上报申领,各市(县)、吴中区、相城区分别报送各市(县)及吴中区、相城区职业培训管理机构;其他各区初审后集中报送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申领。各市(县)、吴中区、相城区按季度上报备案(附表5)。
6-5.各就业管理机构、公益性职介机构申报职业介绍补贴的,需填报《苏州市跨省份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职介补贴申请表》(见附表3),并附报本办法5-2.所列的登记花名册电子文档(EXCEL格式)(见附表3-1),在每季度末的20日以前,各市(县)、吴中区、相城区分别报送各市(县)及吴中区、相城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其他各区初审后集中报送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申领。各市(县)、吴中区、相城区按季度上报备案(附表5)。
6-6.各劳动保障部门相关机构申报三峡库区移民劳务对接项目补贴的,需填报《苏州市三峡库区移民劳务对接项目补贴申请表》(见附表4),并附报本办法5-3.所列的登记花名册电子文档(EXCEL格式)(包括附表1-1与3-1),在每季度末的20日以前,向各市(县)就业管理机构申领;市各区初审后集中报送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申领。各市(县)按季度上报备案(附表5)。
6-7.本省外来农村劳动者就业服务资金的补助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统一安排。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苏州市跨省份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1-1.苏州市跨省份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培训花名册;
2.苏州市跨省份农村生源技校生培训补贴申请表;
3.苏州市跨省份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职介补贴申请表;
3-1.苏州市跨省份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花名册;
4.苏州市三峡库区移民劳务对接项目补贴申请表;
5.苏州市跨省份农村劳动者培训就业情况备案表。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