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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千方百计稳定就业扩大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现就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有关扶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对2008年底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2009年暂缓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按照上述规定享受有关税收扶持政策。
    四、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在2009年底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六、对符合《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再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统一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就业困难对象类别,按规定凭证享受上述税收扶持政策和其他就业扶持政策。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