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09年度苏州市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和苏州市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苏府[2005]117号)规定,我市对工伤职工的定期待遇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9年6月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250元,二级伤残增加240元,三级伤残增加230元,四级伤残增加22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96元。
(三)生活护理费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每月标准分别调整为1493元、1194元、896元。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期伤残待遇的人员,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增加金额不足原待遇的12%的,予以补足。
三、支付渠道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对象中,参加工伤保险,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
四、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