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苏州环宇人资源服务网! 收藏网站 | 邮箱系统 | 网站地图 | 环宇集团
首 页   |
关于环宇    |
主营业务    |
新闻中心    |
职场顾问    |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政策通知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社会保险新政策解读
新政策要点介绍

  ●《社会保险法》将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园区公积金制度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要求进行调整

  ●员工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缴纳的公积金按原办法处理,其中非苏州市户籍回乡务农人员的个人账户仍允许“可提可转”,在2011年7月1日之后仍可办理

  ●正在摊还购房贷款的员工,可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继续摊还贷款,员工摊还贷款的资金不受影响

  ●2011年7月1日后的可购房源将扩大至苏州大市范围,符合条件的员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购房的员工,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资金租房。

  解读之一

  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调整背景

  上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处于零碎状态,1994年苏州工业园区成立之初,国家正处于社会保障制度的探索期。为了给开发建设保驾护航,园区亟需建立一套适合自身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成功为园区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宝贵经验。在这样的背景下,园区从1997年开始,借鉴新加坡经验实行了公积金制度,从最初的17家参保单位发展至今已达12000多家参保单位。园区公积金制度实施以来,在促进园区经济建设和维护员工权益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

  随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公布实施,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要求,全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将趋于统一。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全国各地的社保制度都将在法律的框架下实施和运作,苏州工业园区也不能例外。因此,园区必须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对现行公积金制度进行调整完善,最终与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并轨。

  解读之二

  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调整原则

  园区公积金制度从1997年实施至今已有14个年头,在制度调整过程中必须考虑参保员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调整原则是“老人老账老办法、老人新账过渡办法、新人新账新办法”,通过逐步过渡,最终实现与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全面并轨。

  “老人老账老办法”,指的是新制度实施前缴纳的公积金个人账户仍按老办法执行,在基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保持不变。非苏州市户籍员工回乡务农的,仍可按规定选择社保关系转移或者个人账户一次性提取,选择个人账户一次性提取的,提取比例不变。

  目前园区有近7万名员工 (A类会员)购房后正在动用普通专户按月偿还银行贷款,为了保证这部分员工在新政后按月还贷不受影响,对于原A类会员在新政实施后的缴费按过渡办法处理,也就是“老人新账过渡办法”。新政实施前员工购房可动用普通专户 (36%)新政实施后可以使用住房账户(16%)并借用养老补充账户(6%)及特殊补充账户(14%)的当月入账基金偿还贷款(可用比例仍为36%),这样对已购房员工继续按月还贷不会造成影响。

  新政策实施后新参保的员工(此外还包括原B类、C类会员以及自愿选择参加此办法的原A类会员),他们的参保缴费及新建立的账户完全按照新办法处理,即实行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制度”模式,也就是“新人新账新办法”。

  解读之三

  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调整内容

  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调整的主要内容就是社会保障计划类型、缴费水平及基金账户设置。

  一是调整社会保障计划类型,取消公积金A、B、C三类综合保障计划,设立甲、乙两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

  二是调整缴费水平。甲类计划的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47%,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28%,个人缴费比例为19%;类计划的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31%,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11%。调整后的员工个人缴费比例与苏州市区保持一致。

  三是调整账户设置及入账比例。

  解读之四

  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各项保障待遇

  调整后的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五险)基本不变,与苏州市区保持一致,具体情况是:

  一是养老保险待遇。员工退休时要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首先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次是用人单位和员工本人都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再次是员工养老保险的所有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满足这三个条件的参保人员就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金额按照江苏省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并根据省、市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标准进行同步调整。

  二是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员工自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设立并按规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次月起,开始享有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包括门诊、门诊补助、门诊特定项目、大病住院以及大病补充保险。

  三是工伤保险待遇。参保员工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上职业病,经过工伤认定后,就可以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四是失业保险待遇。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员工,可以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缴费每满一年可领取2个月,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是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员工在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并且已经连续正常缴纳社保满10个月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六是住房保障待遇。可购房源扩大至苏州大市范围,租房可按规定使用住房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全部金额。甲类计划员工中,已动用普通专户购房并正在按月偿还银行贷款的员工正常还贷不受影响;未动用过的员工购房时可按规定选择使用住房账户并借用相应的补充账户,还可选择仅使用住房账户并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乙类计划参保员工(指单独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员)购房时可按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全部金额并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