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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失业人员医保费用将从失业保险金支付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要求,近日我省正式出台《关于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苏人社发〔2011〕284号),规定此类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直接支付,个人不再缴费。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费率为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之和。

  办法指出,2011年7月1日以前在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7月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规定执行;7月1日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待遇,原享受门诊医疗补助及医疗补助金的规定不再执行。

  实施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贯彻落实了《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有效提高了失业人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减轻经济负担发挥了重要作用。

   相关文件:《关于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